在此規例下,任何人把狗帶進餐廳,或餐廳從業人員明知而允許狗進入餐廳——除非是導盲犬或執法工作犬——一經法庭定罪,可被判處罰款1萬港元(1280美元;8830元人民幣;4.01萬元新台幣)並監禁三個月,持續違例每天加罰300元。又根據食環署的持牌食物業處所違例記分制,《食物業規例》罪行屢犯者可被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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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,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,可以扣押;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,不得扣押,应当予以登记,但是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,可以扣押,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。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,不得扣押。